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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本案被告陳健雄被訴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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