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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智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范紀靖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47、2527、2937、3809、3810、3811、38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14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朋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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