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姳瑄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本案被告曾姳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2年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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