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1,附民,216,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陳雅雯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胡伯欣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胡伯欣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雅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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