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議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12 年度交易字第16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議寬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 年度交易字第164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上開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