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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議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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