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附民,40,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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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張月娥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曾顯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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