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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耘瑄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2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號、112年度偵字第4077號、112年度偵字第5751號、112年度偵字第737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耘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2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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