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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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