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訴,18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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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隆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上列被告謝勝隆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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