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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燕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90號、第6730號、第798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被告楊燕萍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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