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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銘
選任辯護人 陳郁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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