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易,164,202401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議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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