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附民,6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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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楊小燕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淑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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