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BS000-A11105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053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魯天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號: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