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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韋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韋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韋杰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者,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各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1至8,業由本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判決科刑,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2日,故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確係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合計所判處拘役之總和120日為重,且併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8,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8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8,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35號、第2536號、第2543號、第2591號、第2620號、第2659號、第26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7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7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8,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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