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花簡附民,21,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樹勳
被 告 陳瑞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花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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