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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詹桂蘭 (住居所詳卷)
詹喻安 (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廖皎邦即八號牧場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廖皎邦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詹桂蘭、詹喻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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