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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少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7號、第2758號、第5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少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4月1日宣判,惟因本案就是否另涉共同洗錢罪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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