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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劉黃稚涵
被 告 陳家和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64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家和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劉黃稚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被告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號卷二第61、67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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