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附民,14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楊亞德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勇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