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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王獻樟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樓麗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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