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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洪鉦傑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裔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裔家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洪鉦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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