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附民,25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廖玉珊 住詳卷
被 告 何靖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何靖(原名何世煜)被訴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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