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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古佳永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洪彥嵐
林坤龍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8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洪彥嵐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古佳永對被告洪彥嵐、林坤龍、林建民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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