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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王素梅
被 告 張明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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