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交附民,2,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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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志昌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何月蘭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月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志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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