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金訴,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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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慧貞




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尤慧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爰再開辯論並撤銷該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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