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金訴,67,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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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勇義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42號、第8371號、113年度偵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勇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複雜,且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提出相關和解事證,攸關被告權益,有再行辯論及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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