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雨君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雨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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