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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5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艾麒英
選任辯護人許嚴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艾麒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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