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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邱家慧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林孟睿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孟睿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邱家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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