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109,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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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仁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仁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

而被告於109年6月24日12時許,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晶體4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7月20日慈大藥字第109072056號函附鑑定書等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
編號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毛重
(公克)
取樣
(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1包(含外包
裝袋1只)
Z0000000000
0.9168
0.0062
甲基安非
他命
⒈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104

⒉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109年7月20日慈大藥字第1090
72056號函附鑑定書
晶體1包(含外包
裝袋1只)
Z0000000000
1.2097
0.0063
甲基安非
他命
晶體1包(含外包
裝袋1只)
Z0000000000
1.2155
0.0078
甲基安非
他命
晶體1包(含外包
裝袋1只)
Z0000000000
0.3260
0.0079
甲基安非
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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