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6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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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明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6號等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7個,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扣案之晶體11包、殘渣袋7個,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12年3月2日慈大藥字第1120302051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晶體11包、殘渣袋7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86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2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92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762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3855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5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907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6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894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7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877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8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202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9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958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0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1787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1 晶體1 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2512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2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833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3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932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4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759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5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83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6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84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7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834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18 殘渣袋1 個(含外包裝袋1 只) 毛重:0.183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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