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聲保,3,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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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2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20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14年6月5日屆滿,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210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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