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花原簡,26,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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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新舊法比較:被告甲○○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8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同條第6至8款及同法第63條之1之未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之情形,惟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案之罪刑無涉,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其無視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法律效力,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以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5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0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110年10月5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依110年度家護字第OOO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於111年10月5日前完成24週之認知併戒酒輔導教育、12週之親職輔導教育之處遇計畫。
詎甲○○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花蓮縣衛生局依110年10月28日花衛醫字第0000000000AB號函、應至指定地點報到並接受社區處遇計畫,無故缺席未依規定報到並執行處遇計畫。
又經花蓮縣衛生局依111年2月9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號、111年3月2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號函、應至指定地點報到並接受社區處遇計畫,無故缺席未依規定報到並執行處遇計畫。
再經花蓮縣衛生局依111年6月10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O號、111年7月26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O號、111年8月19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O號、111年9月2日花衛心字第OOOOOOOOOOO號函、應至指定地點報到並接受社區處遇計畫,未依規定報到並執行處遇計畫,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且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依110年度家護字第OOO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書、花蓮縣衛生局函、送達證書聯繫紀錄、花蓮縣家庭暴力認知輔導教育課程約定同意書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涉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戴 瑞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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