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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廖慶聰 (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利美貞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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