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交重附民,8,2024082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心柔
李心亭
李勇安
李詠欣
李希米
李希杰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之翔律師
被告林秀正

被告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林建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張亦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