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侵附民,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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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S000-A111100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100A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曄修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BS000-A111100就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8號被告陳曄修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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