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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妤瑄
選任辯護人 賴淳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26號、第5174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一一三年度原易字第四十四號所為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邱妤瑄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26號、第517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獨任法官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以113年度原易字第4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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