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金訴,72,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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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雨君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雨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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