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附民,2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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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告陳紹保(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
被告林家濠(住、居所均詳卷)
被告楊喭琪(住所詳卷)
被告NGUYENPHUONGTHAO(中文姓名:阮芳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喭琪、林家濠、阮芳草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
法官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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