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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原告唐會明(詳細年籍資料、地址均詳卷)
被告王孟軒(詳細年籍資料、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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