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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蔡錦姬
被 告 王夢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號(原案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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