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113,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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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瑞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瑞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盧瑞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因強制戒治期間滿6個月,經法務部○○○○○○○○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就前開案件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2年11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20900622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審查會議記錄等資料在卷可參,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機構鑑驗,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卷證出處
備註
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白粉1包
(袋上編號1,取
樣0.0118 公克,
檢出海洛
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1年11月
2日慈大藥字第1111
102059號函及函附
鑑定書
見花蓮地檢
署111 年度
偵字第5985
號卷
花蓮地檢
署111 年
度煙保字
第21號編
號1
毛重0.5976 公克
〈含標籤〉)
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白粉1包
(袋上編號2,取
樣0.0118 公克,
毛重0.9951 公克
〈含標籤〉)
檢出海洛
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1年11月
2日慈大藥字第1111
102059號函及函附
鑑定書
見花蓮地檢
署111 年度
偵字第5985
號卷
花蓮地檢
署111 年
度煙保字
第21號編
號2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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