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17,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柏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含包裝袋17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柏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398、429、430號、112年度偵字第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所,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398、429、430號、112年度偵字第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5包、殘渣袋2個,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20421055號函所附之鑑定書存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

再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7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編號 外觀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1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588 2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865 3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505 4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775 5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789 6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523 7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897 8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714 9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409 10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877 11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725 12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509 13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7602 14 殘渣袋1個 Z0000000000 0.2847 15 殘渣袋1個 Z0000000000 0.2943 16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4335 17 白色透明結晶1包 DAA1868 0.4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