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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健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黃健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10月25日釋放出所,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物,送請如附表編號1至8號「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機構鑑驗,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8號「鑑定結果」欄所示成分,各有如附表編號1至8號「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如附表編號8所示沾附甲基安非他命之紙張1紙,均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不起訴處分案號)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粉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271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0223082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2號 2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碎塊狀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1.80公克,純質淨重1.53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690號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 3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7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690號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總淨重1.21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0號 5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含包裝袋1只,毛重0.1804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4月28日慈大藥字第1110428060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2號 6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634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0月31日慈大藥字第112031056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 7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166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0月31日慈大藥字第112031056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 8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含紙張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8110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0月31日慈大藥字第112031056號函及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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