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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益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8號、第769號、第818號、第8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8號、第769號、第818號、第8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5180公克(含標籤重),取樣0.006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7日慈大藥字第112090706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69號卷第8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8684公克(含標籤重),取樣0.00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7日慈大藥字第112090706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69號卷第8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55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0464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041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18號卷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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