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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廖冠霖(住、居址均詳卷)
被告廖漢霖(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漢霖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
法官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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