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花簡附民,5,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宇茜 (住址詳卷)
被 告 游世傑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花簡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鄭宇茜就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93號被告游世傑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涉多項汽車零件維修價格,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